新丰县XXX停车场销售不合格0号国VI
车用柴油案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440225667000;职权部门:市场监管)
二、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9日,我局收到新丰县公安局XXX派出所《案件线索移送书》新公东移(2022)1号,将该线索移送本局处理,收到移送书后,2022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新丰县公安局XXX派出所扣押存放在新丰县XXX街道XXX村XXX停车场的运输车辆(粤FXXX)油罐车里面的0号国VI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广东省XXX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来样所检项目中运动粘度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中0#柴油(VI)技术要求(标准要求:3.0-8.0,实测值:2.331)。检测报告书号:NO:WZH2020011,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并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同时向当事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
2022年2月9日,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携带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委托书》、《出仓单》、《协议书及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行驶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前来我局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确认。询问中,执法人员调查了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0号国VI车用柴油的时间、地点及经营等情况,当事人也供认了其销售不合格0号国VI车用柴油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开始,在新丰县XXX街道XXX村XXX地段从事停车场服务的经营活动,并于2021年9月23日在网上从XXX市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分5次购进0号国VI车用柴油共19吨(每吨等于1200升),其中在2022年1月3日,购进4吨,《电子汽车衡》(称重单号:0063152)显示实际重量为3.28吨,存放在其经营的停车场内,当事人购进0号国VI车用柴油通过流动加油车加注给XXX县XXX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的合作企业)货运车辆使用及对外销售。每吨(未开具发票,只开具出仓单)购进价7000元(每升购进价5.83元),每吨销售价7320元(每升销售价6.1元),货值金额24009.6元。至案发时止,对外销售了0.17吨(220升),销售收入1342元,仍有3.28吨未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即“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0号国VI车用柴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即“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柴油;2、没收0号国VI车用柴油3.28吨;3、没收违法所得1342元;4、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人民币12005元。
四、案件解析
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从一些小型石油化工公司购进成品柴油等燃油用于企业自用。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做到油品来源合法、油品运输合法、油品质量达标、油品使用合规,建立油品进出管理台账,严格使用登记管理,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油品去向可追查。切忌不可以单纯为了节约成本,购进质量不达标的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