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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典型案例
来源: 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21 10:00:19   字体:

新丰县XXXX榨油厂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26298000;职权部门:市场监管)

二、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1日,根据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XX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XX县XX镇XX榨油厂加工、销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0日)进行抽样检验,依据XX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1年11月23日签发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并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当事人涉嫌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

经查,当事人从2014年07月30日开始,在XX县XX镇XX街从事加工、销售花生油经营活动,并于2021年10月17日,从XX县某花生米批发店购进花生米800斤,每斤花生米购进价为5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用150斤花生米加工出成品花生油60斤,每斤花生油销售价15元。该批次花生油经XX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该批花生油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共销售涉案批次花生油60斤,每斤花生油销售价为15元,获得违法销售收入9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的规定,属于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案调查终结后,于2022年1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的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0500元。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主动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执行完毕,我局依法予以结案。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市面上我们经常能见到的不少散装土榨花生油、食用油,多是一些生产工艺落后、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质量管理较差的小作坊生产的,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以黄曲霉毒素为例,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WTO)癌症研究机构将黄曲霉毒素划定为一类致癌物,是一种毒性极强的剧毒物质。黄曲霉毒素的危害性在于对人及动物肝脏组织有破坏作用,严重时,可导致肝癌甚至死亡。在天然污染的食品中以黄曲霉素B1最为多见,其毒性和致癌性也最强。

近年来,各地在土榨花生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测不合格的情况越来越常见。特别是黄曲霉毒素超标问题,在花生油抽检不合格中更是占了很大的比重。消费者应尽量慎买散装食用油和土榨食用油,选购食用油要到正规的食品经营店,购买预包装花生油时,要选择明确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具有生产许可标志的产品,并在保质期内妥善储藏及食用。购买散装食用油时,要选择有食品标签标识,标注有油品名称、配料种类、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厂址、联系方式的产品。如购买散装土榨花生油,应向商家索取购买批次花生油检验合格报告,方可选购。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从上我们可以发现,针对于省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简称食品小作坊)的日常要求、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首先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