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XX镇XX农资门市销售不合格化肥案案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440225667000;职权部门:市场监管)
二、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4日,根据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门市销售的水溶肥料(强力生根粉)、水溶肥料(原990A水稻灵)进行抽检,经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微量元素含量项目不符合NY1428-2010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号分别为:4400220100101221、4400220100101251。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并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当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
2022年5月5日,当事人携带了身份证、《营业执照》《进货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前来我局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确认。询问中,执法人员调查了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水溶肥料(强力生根粉)和(原990A水稻灵)的时间、地点及经营等情况,当事人也供认了其销售不合格水溶肥料(强力生根粉)和(原990A水稻灵)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月19日开始,在新丰县XX镇XX路XX号从事零售:化肥、农药、农具、农膜、农作物种子业务的经营活动,并于2021年10月23日,从XX农资有限公司购进水溶肥料(强力生根粉)300袋,规格:33g/袋和2021年8月15日从XX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购进水溶肥料(原990A水稻灵)30瓶,规格:200ml/瓶。水溶肥料(强力生根粉)每袋购进价1元,每袋销售价2元;水溶肥料(原990A水稻灵)每瓶购进价4元,每瓶销售价7元,在当事人门市销售,货值金额810元。至案发时止,销售水溶肥料(强力生根粉)43袋,获得销售收入86元,仍有247袋未销售;销售水溶肥料(原990A水稻灵)8瓶,获得销售收入56元,仍有22瓶未销售。该水溶肥料(强力生根粉)和(原990A水稻灵)经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微量元素含量项目不符合NY1428-2010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号分别为:4400220100101221、4400220100101251。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即“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水溶肥料(强力生根粉)和(原990A水稻灵)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根据《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即“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水溶肥料(强力生根粉)257袋和(原990A水稻灵)22瓶;3、没收违法所得142元;4、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人民币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