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事务代表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 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02 12:05:29   字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22〕290号)和《审批服务便民化 首席服务规范》(DB44/T 2436—2023)要求,为进一步深入落实“数字政府”建设和政务服务改革各项举措,提升县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服务能力,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按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和更优质的办事体验,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马上办理、简单事项即时办结,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席事务代表是指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或指定在政务服务中心,对本单位(企业)进驻窗口的受理事项,进行分类接收、政策答询、审批办结、统筹协调、请示上报政务服务事项和其他业务的第一责任人,是组织管理本单位(企业)进驻工作人员的负责人。

本部门有政务服务事项或其他业务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但是部门人员未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也需指定首席事务代表,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和其他业务的办理工作。

  第二条 首席事务代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熟悉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和其他业务的具体办理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以及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

  3.应为派驻部门正式在编的业务骨干,原则上必须是股级(或相当职级)以上职级人员。

  第三条 首席事务代表实行双重管理。首席事务代表在单位(企业)及县行政服务中心双重管理下开展工作,凡属单位(企业)内部事务性工作接受单位(企业)管理,凡属政务服务中心事务性工作接受县行政服务中心指导。

  第四条 首席事务代表实行委派制,由派驻单位(企业)向首席事务代表制发《首席事务代表任命书》(以下简称《任命书》)和《首席事务代表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任命书》应明确首席事务代表的职责权限范围。《授权书》应明确首席事务代表对本单位(企业)的政务服务事项和其他业务的办理权限。派驻单位(企业)可根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和其他业务的增减及其授权的变化,对《授权书》进行动态调整。《任命书》和《授权书》须报县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并在政务服务中心或本单位(企业)进驻窗口进行公示。

  第五条 首席事务代表职责

  1.根据部门授权范围,负责本单位(企业)政务服务事项的业务审批。包括对部门授权窗口的即办件的审批,对其他审批件协调和督促部门相关股室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等。

  2.积极参加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并负责部门与县行政服务中心联络沟通工作,负责指导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办理。

  3.积极参与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协调本部门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业务股室调整和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协调本单位(企业)负责组织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业务股室对已梳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上线前进行核查确认。

  4.牵头妥善处理涉及本单位(企业)业务的相关咨询等问题;涉及本单位(企业)其他股室职能的问题,及时联系本部门处理。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事项,应当积极主动,及时通知和配合本单位(企业)相关股室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

  5.负责本部门与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代表本部门参与县行政服务中心相关联办项目和协调督办项目的协调办理。

  6.派驻到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事务代表,需负责本单位(企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本单位(企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六条 首席事务代表的考核监督

  1.派驻单位(企业)应加强对首席事务代表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职责,充分授权,使首席事务代表真正有职、有权、有责,确保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和其他业务在政务服务中心高效有序开展。

  2.派驻到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事务代表应在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原则上首席事务代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首席事务代表因参加会议、培训或休假等原因暂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临时代行首席事务代表职责,并报县行政服务中心备案。首席事务代表因人事调动或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派驻单位(企业)需重新选定首席事务代表并制发《任命书》和《授权书》,同时报县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3.派驻到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事务代表应当以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为主,如因本单位(企业)有公务安排需离开政务服务中心,应按照有关考勤规定办理手续,并提前做好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4.开展首席事务代表履职情况综合评估。县行政服务中心每年开展一次首席服务工作综合评估工作,对派驻到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事务代表进行履职情况综合评估,并视评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评估方式为现场巡查、政务服务“好差评”、企业群众座谈交流、单位(企业)自评等,评估内容包括进驻单位(企业)对首席服务工作的配合情况、首席服务队伍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违犯政务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或不作为的情况。各派驻单位(企业)要对照首席事务代表的职责要求,对本单位(企业)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评估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

  5.派驻到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事务代表,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胜任的,将进行约谈。约谈后仍不改善的商请退回原单位(企业)处理,由原单位(企业)另行委派首席事务代表。

  6.首席事务代表如出现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失职、渎职或审批不作为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