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公安局关于集中销毁逾期未接受处理车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现通告如下:
新丰县公安局对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扣留的交通违法车辆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已超过处理期限的车辆共计691辆(其中二轮摩托车577辆,三轮摩托车114辆),现将车辆资料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相关证件手续,到交管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我们将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车辆进行集中销毁处理。
附件:新丰县公安局2024年4月-2025年2月逾期未接受处理车辆明细表.xlsx
新丰县公安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