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获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第三方机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作实施计划,新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适时组织开展阶段性验收;已完工项目的实施单位也可根据“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原则,申请最终验收。项目实施单位需准备如下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1);
2.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
3.项目投资支出明细表(附件3),附采购合同、设备验收单、工程竣工决算书、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
4.项目购置资产明细表(附件4);
5.项目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
6.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应装订成册
7.第三方出具的新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5);
(二)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开展造价评审和审计,出具相关报告。重点审核投资支出合理性和真实性,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真实性无法核实等的投资。
(三)第三方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现场验收,结合造价评审和审计结论,进一步现场核实,重点审核项目建设进度、运行情况、成效情况等,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条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已全部建成完工,相关投资真实有效,已发挥较好成效或预期成效明显的,视为验收合格。
项目凡具有以下情况,按不合格处理:
(一)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向新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的:
(二)项目建设尚未完工且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造假或严重失真的;
(四)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纠纷),可能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标准和目标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六条 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合格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
(二)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如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则取消对项目的支持,并对其实行退款退库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新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5:新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要求.docx
新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