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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规〔2026〕1号新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26 21:49:43   查看次数:-次   字体: 大 中 小 默认   

新府规〔2026〕1号

新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的实施意见(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含市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2026年修订版)》(新府规审〔2025〕5号)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改局反映。

新丰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县本级财政或各级政府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使用政府补助或贴息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单纯购置项目。

  使用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应急抢险,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水利,公路,水运,政府贷款,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设项目,以及外资投资项目等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管理,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核准招标方式和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审核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牵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配合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库、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审定工程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第七条 住建管理、水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消防、人防、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审批职能,指导项目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报批、验收等手续。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和程序,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代建管理机构的技术力量和优势,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统筹谋划,对于建设时序相近或工程专业性质、建设地点相近的工程应当打包立项、合并实施;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制定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决策、立项审批等环节应加强审核把关,要避免项目小散杂。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每年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下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经批准的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申请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

  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达不到原计划、合同要求的,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调整手续,对未列入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规划指引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每季度保持进度动态更新,从项目策划、前期工作、工程施工、结算验收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项目单位的年度计划项目要在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项目库中筛选,建设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或审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可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用地收储等前期工作,本级财政部门可适度安排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章 管理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县政府同意(包括县政府工作会议、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已纳入本级投资预算年度计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的、已收编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的、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简单、小型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程序,无须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报告书及概算,填报《新丰县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表》,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各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报建、验收事项推行联审联验制度,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二)估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须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按程序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提交新丰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符合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程序报经县委、县政府决策同意后,可直接报县财政预算审批。

  (三)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大型项目,应当按基建程序办理,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审批管理。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县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规划选址意见批复,项目经县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核、县政府同意实施,按程序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提交新丰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按程序报经县委、县政府决策同意后,再提交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四)单纯购置或单独核准招标方式的项目,可以不审批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由项目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报告书,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直接核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许可、用地报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投资预算控制、工程招标、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

  (一)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通过公示、专家论证和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政府可通过工作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批准。

  (二)项目建议书经县政府批准后,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项目单位应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可研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完善,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并结合第三方评估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三)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的选择,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项目单位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单独核准。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公路、水运、水利工程,以及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报交通运输、水务、住建管理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一)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不得存在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漏项。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二)初步设计概算经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内部审查通过后,提交至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通过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符合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将初步设计概算书(附上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纪要)提请县委、县政府决策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程序出具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

  (三)有中央、省、市文件明确说明项目工程无需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无需审批概算。

  (四)初步设计概算需报省级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由上级部门直接进行审批,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无需再审批。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确需超过的,超出部分在估算投资10%以内的,由项目单位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投资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超出部分在可研报告估算投资10%及以上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概算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超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额10%以内的(含建安费),项目单位需会同县财政部门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办理投资规模调整手续;超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额10%及以上的(含建安费),项目单位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概算: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按原批准规模和造价无法满足建成后工作需要的;

  (二)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确需调整的。

  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后,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初步设计概算意见,由项目单位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原批准概算的部门审定。

  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要加强对设计单位、造价单位的管理,提前与行政审批部门对接相关审查审批工作。对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项目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及时补正或完善申请材料。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投资缺口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定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负责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改变或突破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概算。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财审后确定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施工许可等准备工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利用划分标段等方式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获批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方可发布施工、监理招标公告,开标前7天补齐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意见即可正常开标;若项目采取EPC建设模式,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获批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可以使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投资额先行开展招标工作,并依照《关于进一步明确EPC建设工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韶财建〔2018〕6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招标文件挂网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提前拟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提前审议合同条款,确保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即可签订相关合同。

  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行政审批部门应提前介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招标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从严加强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由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

  第十八条工程依照相关规定完成招投标后,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未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规定手续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污许可等手续。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房屋和市政类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需要土石方整理先行施工的,项目单位可立即编制土石方整理方案,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即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确定土石方整理施工、监理单位(需开挖深基坑的,申请单位出具基坑工程设计评审报告),县住建管理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即可进行土石方整理。项目单位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要依照新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府规〔2024〕2号)的规定报批同意后才可组织实施。监察机关可依法对项目开展廉情评估,发出廉政风险预警,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环保、水土保持、用地等专项进行联合验收,并及时将建成项目交付使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要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或批复。

  第二十条 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审图、造价、施工、监理、财审、评价等中介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重大过失或拖延服务时限、项目结论严重失实、设计和造价漏项等造成项目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工期严重延误等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违规的中介服务单位记入诚信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县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参照《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府规〔2024〕7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新丰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概算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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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丰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概算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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