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丰县林木
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含市属)各有关单位:
《新丰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新府规审〔2025〕6号)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新丰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新丰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我县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林业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完善林木凭证采伐制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界线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三条 落实采伐限额管理。县林业局结合各镇(街)上一年度的采伐情况以及实际需求进行指标分配,分配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各镇(街)收到下达的采伐指标后,根据采伐分配原则进行指标分配。各镇(街)应安排工作人员开展现地核实查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增强指标分配的透明度,指标分配后形成本辖区的林木采伐分配表。申请采伐面积100亩及以上的伐区地块,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县领导主持召集会议审核后,再进入核发程序。
第四条 采伐分配原则。
(一)符合林木采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科学合理分配,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三)林农的自留山林木及桉树采伐后愿意改种乡土树种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四)优先保障林业产业(竹、油茶等)、疫木除治以及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林分林相优化造林项目;
(五)有纠纷及法律规定不能采伐的,不予安排。
第五条 采伐非林地上的集体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三章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
第六条 采伐、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应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七条 以更新采伐为目的,采伐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以及工业原料、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经济林木,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八条 计划申请。申请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见附件1),由申请人填写采伐林木的原因、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采伐方式及更新措施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表企业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林木购买协议书或承包合同和相关权属材料;
(四)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见附件2);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必须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的表决情况表。
采伐纳入我县桉树改造范围的,申请人应签订承诺书,承诺在采伐当年或次年改种其他乡土树种。
申请采伐的林木属公益林或松材线虫病疫木的,还应严格按照其管理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九条 各镇(街)收到申请材料后,需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派员对申请林木采伐的地块通过“广东省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现地核实查验,包括采伐范围、起源、树种、地类、森林类别、地理位置等信息,并提供审核意见。伐区所在村委会(小组)要提供林木权属争议的相关意见;镇(街)及村还须严格审核采伐后更新造林的内容。
第十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前,对审核无误的采伐申请在所在镇(街)及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采伐林木的权属、面积、蓄积、采伐树种、地点、公示时间及公示期间的意见反馈方式和渠道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各镇(街)确定采伐指标分配情况后,由申请人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或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上提交采伐申请。
第十二条 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同时,要落实采伐迹地更新责任主体。迹地更新任务要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质量要达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上一年度采伐迹地更新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不予安排木材采伐指标,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更新造林,逾期未完成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申请采伐的人工商品林为桉树林的,要按照《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桉树改造生态补偿的实施意见》(粤林规〔2021〕5号)要求进行更新造林,对于积极配合实施退桉的经营主体,在采伐指标分配上予以政策性倾斜;对于纳入新丰江流域(新丰段)保护范围的桉树林,按照县出台的桉树改造方案执行。为保障落实退桉效果,对重点区域内人工种植的桉树林,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林木采伐指标。其他除重点区域外的一般区域,伐后应逐步更新为其他用材林。
第四章 伐区调查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伐区调查设计须符合采伐技术规程,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的有关要求完成,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关于人工商品林主伐,采用皆伐方式作业的,坡度小于(不含)25°的,一年内皆伐的最大面积为30公顷;坡度大于25°的,一年内皆伐的最大面积为20公顷;坡度超过35°的,不得皆伐。相邻地块的伐区连片超过30公顷的,需要设置采伐缓冲带,缓冲带宽度不得少于50米。伐区调查设计要加入伐区坡度数据,并制定水土保持措施。
(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重点道路沿线第一重山、县城周边居民密集区域、重要景区景点的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开路。其他伐区如已有便道,原则上不得新开路;确因现有便道不能满足需求要新开路的,必须在伐区调查设计中增加伐区开路简易示意图,还应确保开路设计的合理性,并明确伐区开路长度、宽度等。新开道路两条道路水平距离不得小于70米,路面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米(含3米)。
(三)采伐范围四至须用红油漆喷树头20厘米一圈或使用简易标桩,确保伐区调查设计的四至范围与实际采伐范围相符。
(四)关于造林更新的内容,须明确具体更新树种、更新方式及更新时间等。
第五章 采伐作业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采伐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采伐作业时,必须携带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五条 采伐单位或个人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落实林木采伐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及森林防火岗前培训工作。
(二)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内容及伐区调查设计书实施采伐。在开挖林区集材道路时,要严格按照伐区调查设计书上的开路简易示意图实施,严格控制道路面积、宽度、间隔,伐区便道开挖的土方需转运至附近平地,不得堆置下边坡。
(三)运输木材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木材脱落、遗撒,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限超载运输木材;如涉及疫木运输的,必须严格按照疫木调运的相关规定运到指定场所,严禁疫木外流。
(四)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措施做好伐区水土保持工作。
(五)遭遇恶劣天气,伐区作业人员要服从安排,第一时间从作业区及临时住所撤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镇(街)要完善巡护制度,对辖区内的伐区进行监管。伐区现场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对四至重要拐点标志,防止超界采伐、超强度采伐。
(二)根据设计中的开路示意图,核实是否存在乱挖、滥挖伐区道路的情况。
(三)监管是否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巡查发现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立即要求其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报水务部门,由水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对伐区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森林防火等内容进行常态化监管。巡查时发现隐患应立即要求采伐者整改,拒不整改的,立即要求其停工,同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县林业局对全县范围内的伐区进行随机检查,根据采伐证及采伐设计书中的内容开展检查,重点核查采伐范围、强度、水土保持、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如涉及疫木除治的伐区,还应重点检查疫木采伐、处置方式及疫木流向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要求伐区整改,同时将情况通报给各镇(街)。
第十八条对已撤场的伐区,各镇(街)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伐区现场进行验收。伐区验收内容如下:一是有无异地采伐行为;二是皆伐伐区有无超面积采伐及滥伐情况;三是择伐伐区有无超面积及超强度采伐情况。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镇(街)应向采伐者出具书面验收结果,采伐者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后10日内向县林业局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县林业局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最新遥感影像、森林督查图斑等,对伐区的采伐情况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抽查完成后,形成检查报告并通报给各镇(街)。
第二十条 落实各方责任。
(一)林农或林木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采伐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不得拖欠工人工资,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在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林农或林木经营者,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二)第三方伐区调查设计公司必须按现地实际进行调查设计,按照《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设计,如出现未按规定、未根据现地实际设计或协助申请人编造、捏造甚至虚假编制林木采伐设计等有违诚信经营原则的,追究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各镇(街)对辖区内伐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遵循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的基本原则,做好伐区的伐前核查、伐中巡查、伐后验收工作。
(四)落实护林员的巡护责任。镇(街)、村委会应充分利用护林员包山包片巡护制度,从严落实伐区巡查工作,对于拒不履职或应付了事的护林员,予以清退处理。
(五)从事林木采伐管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当年度森林督查中,出现违法图斑(无证采伐、超界或超强度采伐等)两宗以上的镇(街),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出现三宗及以上采伐类的违法图斑情况的,或出现被国家、省、市通报、挂牌督办等情况的镇(街),在进行全县通报的同时,将相应情况报县纪委监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办法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附件:新府规〔2026〕2号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丰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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