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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 (试行)
来源:本网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5-06-25 15:04:34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骨干企业培育工作,夯实我县经济发展根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范围

  纳入“四上”企业联网直报范围的新丰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以下统称“四上”企业)。

  二、扶持奖励资金来源

  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从县级产业发展基金安排,超出当年县级产业发展基金预算额度部分,从下一年度县级产业发展基金安排。

  三、扶持奖励内容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

  2025 年以来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首次“小升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其中当年投产、当年上规的工业企业再奖励 15 万元。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

  1.2025 年月度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6 万元;年度新增(下转上)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2.每年给予在库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范整理企业资料补助费 2 万元。

  (三)资质建筑业企业奖励

  新注册在新丰县或统计关系新迁入新丰县的二级以上资质建筑企业,当年产值达到 5000 万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四)“四上”企业贷款贴息

  “四上”企业在新丰县银行贷款的,在原有贷款额度基础上新增的用于本地投资的贷款利息,按照 20%给予贴息支持。其中,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其他“四上”企业贴

  息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企业向银行申请符合本贴息政策的贷款前应提前告知县行业主管部门。

  四、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经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奖励资金。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 法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追回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已享受过达规纳统奖励的企业,因更名、退库等原因 重新入库的,不再重复享受相关奖励。

  (三)同一企业的申报事项符合本办法,同时符合本级其他政策扶持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新丰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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