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政务服务中心联审联办制度
来源: 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01-25 12:27:10   字体:

为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办理功能,深入推进县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广东数字政府标准规范《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GDZW 0020—2023)的文件要求,政务服务中心应对工程审批、企业开办、“一件事”等主题关联事项实行跨部门、跨层级联审联办制度,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环节衔接时间,减少互为前置的重复材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审联办范围

(一)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联审联办程序

(一)受理

1.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提供告知和咨询等服务。

2.牵头主办单位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数量及法定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牵头主办单位。对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牵头主办单位窗口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

3.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重大事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各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二)审批

各部门在接到联审联办事项后,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必须审批完成,并将审批结果上传至业务受理审批系统,由受理窗口统一发放办事结果。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主持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审会议,会议主要审议确定服务对象申办项目具备的条件、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及办理时限和要求。具备联办条件的,由中心窗口使用业务受理审批系统受理业务,并分派至各审批单位进行审批,审批结果由中心窗口出具给办事群众和企业。会议意见难以统一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各方面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三条 联审联办要求

(一)负责项目受理的窗口要热情接待服务对象,及时受理并将资料上传至业务受理审批系统;

(二)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办有关手续和材料的,受理窗口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并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对已开展联审联办的事项,牵头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联审联办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政务服务中心应及时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