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丰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与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传承红色基因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纪念设施(新丰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公布如下:
一、地理位置:新丰革命烈士纪念碑
二、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保护红线占地面积:1645.59平方米
四、保护范围:保护红线外扩2米,面积2039.74平方米
五、保护范围图:
四、保护主体
新丰革命烈士纪念碑主管部门是新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保护单位是新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保护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