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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 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6 10:49:27   字体:
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知识产权案件
序号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 (编号 )立案日期结案日期案件类型执法机关处罚结果
1新丰县梅坑镇鸿浩商行销售不合格“牛栏山牌”陈酿白酒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新市监处罚〔2023〕第22号2023年5月6日2023年6月20日侵权及不合格执法大队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牛栏山”陈酿白酒和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没收不合格和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瓶;                     
3、处以罚款人民币5300元。
2新丰县美华商行销售不合格“牛栏山牌”陈酿白酒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新市监处罚〔2023〕第23号2023年5月6日2023年7月4日侵权及不合格执法大队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牛栏山”陈酿白酒和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没收不合格和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3瓶;                     
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3新丰县佳景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案新市监处罚〔2023〕第24号2023年6月9日2023年6月26日商标侵权执法大队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处以罚款500元。
4新丰县万佳顺超市销售侵犯“马坝油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产品案新市监处罚〔2023〕第50号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2月8日地理标志执法大队1、处以罚款人民币195元;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5新丰县鑫顺生活超市销售侵犯“马坝油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产品案新市监处罚〔2023〕第51号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2月8日地理标志执法大队1、处以罚款人民币145元;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6新丰县悦城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剑南春”酒案新市监处罚〔2023〕第52号2023年9月5日    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在缴款期限中商标侵权执法大队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没收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酒5瓶;
3、处以罚款人民币5200元。
7新丰县战友优机通讯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案新市监案移〔2023〕1号2023年5月19日    案件已于2023年11月23日移送新丰县公安局。商标侵权执法大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1”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