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司法局公务接待制度
1、接待任务区分。上级机关来人来客、友邻单位领导、本县有关领导及其他必须接待的,由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局领导参加。接待基层司法所来局办事的同志,由基层股通知办公室安排,确有必要时,由分管领导参加。其他确有必要的业务接待,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局主要领导批准,交办公室安排。
2、局统一制作接待卡。凡需接待的,需填写接待上卡,填写时需写清接待人数、理由,报主管领导审批。局财会凭卡结帐,手续不全的视为无效。
3、接待标准。处级以上领导带队,每人50元;科级干部带队,每人40元;接待司法所同志每人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