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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韶关市新丰县“5.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2 09:39:41   字体: 默认   

新府复〔2022〕75 号

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韶关市新丰县“5.9”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5.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新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审批<韶关市新丰县“5.9”机 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新安委〔2022〕8 号)收悉。鉴 于“5.9”机械伤害事故事实已调查清楚,调查报告已经韶关市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复。经研究,同意《韶关市新丰县“5.9”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详见附件)。请你们及时将案件资料移 送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3 号)等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加强 安全生产教育,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附件:韶关市新丰县“5.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新丰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 

韶关市新丰县“5.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5 月 9 日晚上 21 时 30 分左右,新丰县回龙镇美瑛 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新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了 “5.9”事故现场警示会议,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先后作出指示, 要求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举一反三,深刻 汲取教训,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监管,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保持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平稳态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丰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副县长谢金 宏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回龙镇人民政府、县产业转移工业园 管委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基本查清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 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丰 县回龙镇来石村黄门塘自编 *号,法定代表人: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3***********,注 册资本:500 万元,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05 日,营业期限: 长期。经营范围:新型建材技术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人造 石英板材、无机石英石、人造大理石、轻质建筑材料、陶瓷;开 采、加工、销售:矿产品(不含稀有、贵重矿产品);承接室内 外装修、装饰工程及提供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各类货物和技术进 出口及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相关人员信息情况 1.林**,男,44 岁,身份证号码:41030519771104****, 是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总经理,安全生产主 要负责人。 2.郑**,男,49 岁,身份证号码:44023319720902****, 是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部经理,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夏**(死者),男,汉族,1994 年 03 月 09 日出生,28 岁, 身份证号码:42062619940309****,湖北省保康县人,新丰县美 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操作工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120 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处理情况及行业监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5 月 9 日 21 时 15 分许,夏**(死者,为新丰县 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操作工人)在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 科技有限公司 3 号车间A号线的布料工段进行班前准备工作(期 间同一个车间的操作工还有陈**和谭**),在对预压机(对 滚机)包裹牛皮纸的过程中其左腿被对滚机卷入并发声呼救,陈 **听到呼救声后立即上前按下紧急停止按钮,谭**操作机器 将夏**左腿反向带出对滚机。当班车间主管田广听到动静后, 立即跑到 3 号车间,并拨打 120 急救中心电话,并通过电话方式 向行政部门经理郑**和压制部经理田**报告情况。

 (二)事故救援与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郑 **(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总经理林**(企业主要负责人) 等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郑**了解到当晚新丰县回龙镇 120 救护 车因送病人到县城不能赶到现场,再次拨打了新丰县 120 急救中心电话进行确认,并于 21 时 35 分许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报警。 同时,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拨打了英德市 青塘镇 120 急救电话请求救援(备注:新丰县回龙镇与英德市青 塘镇交界),21 时 45 分左右,英德市青塘镇 120 救护车到达事 故现场,将夏**送往英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此医院距离事故发 生地较近)抢救,公司保安队长陈**随车陪同。送往抢救途中 (此时距英德市第二人民医院路途仍有一段距离,于青塘镇人民 医院附近),英德市青塘镇 120 救护车随车医师判断夏**伤情 加重,需就近进行紧急治疗,故英德市青塘镇 120 救护车驶至英 德市桥头镇人民医院对伤者进行抢救,23 时许,夏**抢救无 效宣布死亡。 

(三)应急处置情况 

5 月 9 日 23 时 15 分新丰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县产业转移工业 园管委会事故电话报告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开 展相关调查工作。5 月 10 日凌晨 1 时,明确该事故为生产安全 事故后,新丰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启动紧急信息报送流程,向新丰 县人民政府和韶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四)事故善后事宜 

目前,死者家属与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 赔偿谅解协议,死者尸体已火化。 

(五)行业监管情况 1.新丰县回龙镇人民政府:2022 年至事故发生节点,共计对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 4 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但回龙镇人民政府仅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工作资 料不完善、部分消防器材已失效、危险作业区安全标志不足、个 别员工未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部分物资摆放混乱、安全警示标 志不足、部分线路裸露的问题、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横移车 提醒不明显等表面问题,未排查出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该企业作 业现场存在管理混乱、员工操作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程等问题, 属地政府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不够深入的问题。 2.新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2022 年至事故发生节点, 共计对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 5 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工作,检查中发现存在新《安全生产法》宣传不够深入、台账资 料不够规范完整,归类性不强、车间部分消防设备被挡、个别岗 位工具摆放杂乱、储料仓库检查记录表未上墙,缺记录、车间走 道有杂物、起重机操作协助人员距离过远,不易形成照应、部分 消防设施(2 件)过期未更新,灭火器损坏、个别员工佩戴护具 不规范、操作移动工作台方式不严谨等问题,虽然新丰县产业转 移工业园管委会针对以上问题皆已下发相关整改文书,并及时复 查,相关整改工作都已落实,但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该企业作业 现场存在管理混乱、员工操作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程等问题,新 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未能排查出来,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 查不够全面的问题。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夏**风险预判不足,未意识到站在传送带上进行包裹预压 机(对滚机)牛皮纸,易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为方便包裹 预压机(对滚机)牛皮纸,站在传送带运行方向相同的位置进行 操作,且未按照岗位操作规程两个作业人员同时进行包裹作业, 造成该起事故。夏**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是导致事故发 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流于形式,作业人 员对于开展作业风险辨识能力不足;企业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 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违规作业行为, 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夏**,男,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3 号车间A 号线的布料工段操作工,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独自 1 人站在传送 带上对预压机(对滚机)进行牛皮纸包裹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 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林**,男,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总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 真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认真组织督导落实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负 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新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郑**,男,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 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 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建议由新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单位内部处理的人员田**,男,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压制部经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 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并将 处理结果书面报新丰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田 *,男,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督 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 程,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新丰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 实,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5·9”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 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 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新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回龙镇人民政府对企业多次进行了督导检查,但对企业 内部隐患排查未全覆盖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建议责成回龙镇人 民政府向新丰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由新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对回龙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新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对企业开展了安全生 产检查工作,但对企业内部隐患排查未全覆盖的情况未能及时发 现,建议责成新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向新丰县人民政 府作书面检讨;由新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新丰县产业转 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六、整改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有关单位须认真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一)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强化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要强化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 规程;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二要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专 业技术的培训,认真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严格落实,强化提 升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使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三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强化风险管控,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设备、重 点作业场所组织开展全方位隐患排查,加强风险辨识与管理,排 查治理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四要进一步加强作业现场管理, 严格作业现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安全作业,确保作业 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二)全县各建材生产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培训、协调管理,有效开展隐患排 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回龙镇人民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科学 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开展一次针对 涉事设备安全的全面排查,及时为相关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 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召开相关事故警示 会,利用多种途径将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 确保辖区安全生产。

 (四)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 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必须要求企业在整改到位的基础上举一反 三,全覆盖排查治理隐患;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和“大检查”行动,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