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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21号)的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0 15:14:59   字体: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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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理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21号),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21号).pdf

 


 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