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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措施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08 09:50:22   字体: 默认   

  一、失业登记对象

  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二、就业帮扶措施

  (一)创业类扶持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开办企业的可享受以下创业类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对个人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过50万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500万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2.一次性创业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创业资助。

  3.创业租金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给予每年4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租金补贴。

  (二)就业类帮扶政策

  1.登记失业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岗位推送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对符合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窗口)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2.对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就业类补贴: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对已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260不等的定额标准补贴,先缴后补。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且缴纳的基本五险的,给予用人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的社保补贴及每月200元的一般性岗位补贴。

  三、失业登记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韶关市外户籍人员提供)

  四、办理窗口

  

  来源:省市相关文件

  作者:邱建成

  编辑:叶晓琪

  校对:邓明

  责编:刘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