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查基本信息
复查时间:2025年9月3日
复查对象:广东新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3MAC5L0948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日海)
复查人员: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遥田镇政府工作人员
复查地点:该公司位于遥田镇联丰村杨梅凹的养殖废弃物贮存场地
二、前期整改要求及背景
1.首次检查及问题:2025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养殖废弃物(蛋鸡养殖,现存栏46201羽)运至遥田镇联丰村杨梅凹三个池塘发酵,池塘未落实防渗漏、防雨、雨污分流措施,污水通过缺口外流。经检测,池塘溢流点水体总氮558mg/L、总磷37.4mg/L、化学需氧量2130mg/L,均超标。
2.首次整改通知:7月30日,我局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韶环(新丰)限改字〔2025〕16号),要求该公司落实粪污发酵池防渗措施、清理流出废水,并书面报送整改情况,由法定代表人潘日海签收。
3.第一次复查情况:8月19日复查时,该公司仍未对三个池塘落实防雨、防渗措施,且在坑塘下游挖掘小沟,用于排放鸡粪与雨水混合的污水。当日,我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新丰)责改决〔2025〕21号)。
三、本次复查情况
9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养殖废弃物贮存场地进行整改复查,现场检查发现其未按要求完成任何整改工作,具体问题如下:
贮存养殖粪污的坑塘(遥田镇联丰村杨梅凹场地)仍未落实防渗、防漏、防雨措施。
露天堆放的养殖粪污持续从坑塘缺口流出至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我局执法人员已对上述未整改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四、结论
综上,广东新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经两次复查,其养殖废弃物贮存坑塘的防渗漏、防雨等关键整改措施均未落实,养殖粪污外流问题持续存在,整改态度消极,未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未按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以及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消除环境影响。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