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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新丰)责改决〔2024〕101号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2 16:21:29   字体: 默认   

新丰县福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Q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运营,现场存在露天刷漆情况,油漆为水性漆,查看你公司环评报告,未就刷漆工序进行申报,现场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你(单位)于2024年9月2日前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材料提交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单位)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单位地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              

  联系人:李日号        电话:0751-2252164       

  邮政编码:511100       传真:0751-2258626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