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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新丰)责改决〔2025〕5号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06 16:18:22   字体: 默认   

新丰县金茶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7

  经营者:谭** 身份证号码:440233****

  地址:广东省新丰县鲁古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2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存在问题》文件意见反馈,我局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深圳市林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胡兆东,信用编号:BH036391)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发现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事实情形:一是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二是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三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丰县金茶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附件: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存在问题》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第六项“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第八项“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第九项“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你(单位)于2025年3月6日前完成整改,根据附件文件对存在问题作出整改,补充完善环评手续提交至我局审核,并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单位)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单位地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              

  联系人:李日号        电话:0751-2258164       

  邮政编码:511100       传真:0751-2258626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