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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新丰)责改决〔2025〕4号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24 16:14:26   字体: 默认   

新丰县大自然农庄:

  注册号:924****8

  经营者:罗**

  地址:丰城街道紫城村***

  身份证号码:440233****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农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因故障未运行,在农庄后边河道有一管道排口,现场无污水流出,我局执法人员已对现场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排口进行拆除,限你(单位)于2025年2月24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单位)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单位地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              

  联系人:李日号        电话:0751-2258164       

  邮政编码:511100       传真:0751-2258626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