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云马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J
地址:新丰县黄磜镇三坑村****
经营者:徐** 身份证号码:44022****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已于2025年1月3日清栏,共卖出肉猪2250头,建有三个粪污收集池共约500立方米,一台固液分离机,两套异位发酵床设施。养殖期间产生的养殖废弃物通过猪粪沟流入粪污收集池,再用抽粪泵抽至异位发酵床进行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养殖场粪污收集池下游水沟有污水流出外环境的情况,已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出栏票据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法》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养殖场作出如下整改:1立即清理外流污水;2、将粪污收集池的污水抽至异位发酵床设施进行处理,确保污水不外流。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养殖场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
联系人:李日号 电话:0751-2252164
邮政编码:511100 传真:0751-2258626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