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新丰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审批管理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13 10:56:45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新丰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审批

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审批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根据《广东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关市加快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方案》、《新丰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县本级财政或各级政府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使用政府补助或贴息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单纯购置项目。

使用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应急抢险、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水利、公路和水运、政府贷款或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建设项目和扶贫项目、外资投资项目等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审批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计划项目库、项目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和核准招标方式、审核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综合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和项目稽察。

(二)财政部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编制计划项目库、项目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审定工程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三)住建、国土、环保、水务、交通运输、林业、城管、消防、人防、气象等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审批职能,指导项目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报批、验收手续。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下年度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经批准的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申请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

第五条 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调整手续,对未列入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相关专项规划,是投资计划、项目审批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规划指引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新丰县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每季度保持进度动态更新,从项目策划、前期工作、工程施工、结算验收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项目单位的年度计划项目要在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项目库中筛选,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或审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可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用地收储等前期工作,本级财政部门可适度安排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县政府同意(包括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等政府会议纪要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已纳入本级投资预算年度计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的、已收编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的、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简单、小型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程序,不须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报告书及概算,填报《新丰县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表》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各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报建、验收事项推行联审联验制度。

(二)单纯购置或单独核准招标方式的项目,可以不审批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报告书,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核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招标方式。

(三)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办理,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计划审批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许可、用地报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通过公示、专家论证和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政府可通过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等政府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后,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咨询单位或专家进行评审后再审核,批复立项。

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的选择,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单独核准。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并报交通运输、水务、住建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不得存在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漏项。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报县造价部门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批复的投资概算作为EPC、BOT等项目的控制投资额。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须调整项目概算,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超出批复项目概算总额10%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投资概算: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按原批准规模和造价无法满足建成后工作需要的;

(二)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

(三)有其他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

项目单位要提出调整申请后,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等研究提出调整概算意见,并上报县政府或原批准概算的部门审定。

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投资缺口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概算审定后,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改变或突破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概算。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财审后确定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施工许可等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依照相关规定完成招投标后,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工许可。未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规定手续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要依照《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办法》的规定报批同意后才可组织实施。审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可依法对项目开展廉情评估,发出廉政风险预警,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环保、水土保持、用地等专项进行联合验收,并及时将建成项目交付使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交付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审图、造价、施工、监理、财审、评价等中介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重大过失或拖延服务时限、项目结论严重失实、设计和造价漏项等造成项目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工期严重延误等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规的中介服务单位记入诚信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