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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丰县国有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4-08 09:00:54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新府办〔2018〕7号



新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丰县国有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丰县国有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试行)》(新府规审〔2018〕1号)已经2018年1月26日新丰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新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新丰县国有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留用地的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出路,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有关规定,本着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利于民的原则,参考周边县区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国有留用地原则上按照商服用地或工业用地进行规划开发,并且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2.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租赁方式,形成经济效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3.国有留用地确需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性质的,需经得县规划部门同意,且需报政府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给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必须向人民政府提出转让申请,先由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查,再报县规划部门审核并出具规划条件,最后报县国土部门审核并拟定转让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5.转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需委托第三方进行地价评估,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公共交易平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转让所得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7.对国有留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税收,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征收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8.转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的同意,转让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置换物业作为转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条件,将经营性物业作为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开发和管理,纳入农村“三资”监管范围,由县农业、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10.国有留用地必须在完善用地手续并经县国土及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11.国土部门应尽快完善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用地手续,使留用地尽快符合开发利用条件。

12.本办法由县国土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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