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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丰县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4-10 04:36:46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直(含市属)各有关单位:

《新丰县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2018年1月26日第十五届2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县经信局)反映。

                                                                                                                                                                      新丰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新丰县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新丰县投资营商环境,主动融入珠三角,全面提升我县的招商引资规模和质量,培养促进我县新兴支柱产业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形成高增长、高质量的新兴产业集群,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201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一)适用企业。本文件适用于符合我县产业规划和准入要求优先引进的产业,包括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食品饮料、健康养生、科技孵化、总部经济和产业共建等属于“新兴支柱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

(二)适用项目。本文件适用于新设企业的投资新建项目,以及原有企业在本文件有效期内的增资扩产项目,二者均为投资项目。优先支持投资金额大于(含等于,下同)5000万元、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符合质量招商要求,且建成达产后年度税收大于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二、奖励标准

(三)由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认定办法,在厂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租金等给予以下奖励和政策扶持:

1.厂房建设补助:按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混凝土结构按照300—600元/平方米、钢结构按照100—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负责〕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我县新兴支柱产业的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原有年度税收超过1000万元优质企业,实施增资扩产的且承诺投资超过1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给予项目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县发改局、县统计局负责,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协助〕

3.租金补助:按核定租用面积,以每月3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负责〕

4.技改补助:对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能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新兴产业或重大项目,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增资扩产,提质增效,对技改总固定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或购买进口替代设备的项目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固定资产投入或进口替代设备的10%,单个企业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经信局负责,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协助〕

(四)优质项目叠加奖励。获得第(三)条奖励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包括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综合排名入围的企业,或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转移或投资,随项目引进省级以上认定的高端人才团队,随项目引进省级以上技术研发机构和服务平台等,再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给予项目企业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县发改局负责,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协助〕

(五)出口项目补助。在省财政扶持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基础上,对在新丰直接出口的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剩余20%的保费,由县财政专项资金给予20%的扶持。对由企业代理出口,且出口额纳入我县出口统计数的外贸企业给予一定的出口代理费奖励。〔县经信局负责〕

(六)总部经济扶持。将总部注册或新设立生产基地在新丰,并承诺在我县纳税年限10年以上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年度税收大于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奖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负责〕

(七)新设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我县新兴支柱产业的新设企业,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年度税收大于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县财政局负责,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协助〕

(八)原有企业增长贡献奖励。鼓励我县原有的优质贡献型企业增资扩产和提高效益,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且增幅金额大于100万元,按其增幅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县财政局负责,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协助〕

(九)支持开展研发活动。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科技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兴支柱产业领域的产学研合作、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引导企业扩大研发投入等,对科技型高成长型企业给予重点服务与扶持。(县科技局负责,县财政局协助)

(十)支持建设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设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并给以一定的奖补。(县科技局负责)

(十一)土地厂房保障。对满足集约用地要求的新兴支柱产业制造业项目,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供地方式降低用地成本。鼓励投资建设高标准厂房,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县土地储备中心、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协助〕

(十二)绿色发展保障。支持新兴支柱产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优先保障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完善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加强区域污染治理,削减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产业项目的合理合规排放需求。按需及时调整林业功能区规划,优先办理涉林用林手续,优先分配用林指标。〔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负责〕

三、奖励认定办法

(十三)奖励认定流程: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动议,研究认定适用奖励的企业、项目→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相关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讨论并确认→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财政申请奖励资金。

(十四)企业申请奖励认定,必须提供1、2项资料,其余各项按照对应的条款准备相应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税情况证明;

3.申请享受第(三)项政策的应分别准备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统计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材料、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资承诺书、租用厂房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技改备案资料或购买设备发票;

4.申请享受第(四)项政策的应准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综合排名资料,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高端人才团队认定资料;

5.申请享受第(五)项政策的应准备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发票,商务部门认定的进出口统计数据;

6.申请享受第(十)政策的应准备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五)企业如未能达到相关指标要求,但其本身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县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讨论确认,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四、奖励实施的主体

(十六)设立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本文件决策事项,县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经信、财政、发改、国税、地税、国土、住建、林业、环保、统计、工业园区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由经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由县长或授权县分管领导召集。

(十七)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综合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社会贡献等因素,报请县委、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并负责审核认定,报请县委、县政府审阅后,监督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其他

(十八)符合本文件多项奖补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叠加奖补,最终额度由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确定。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是指该企业缴纳税收本级政府留成部分。企业获得政策扶持后,需书面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到县外、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企业违反承诺,政府有权撤销扶持措施并追回奖补资金。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如在书面承诺期限内未全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府有权追回奖补资金。

(十九)来我县投资建设的生产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措施的相关优惠。

(二十)本文件自印发公布之日起生效,试用期一年。与原有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文件精神为准,最终解释权在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