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韶关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7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下放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各乡镇(街道)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各乡镇(街道)承接县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及承接起始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其他县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乡镇(街道)实施。《新丰县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外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不再实施。
三、县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乡镇(街道)与县政府相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政府协调决定。
四、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综合类和专业类的业务指导、执法监督,不得重放轻管。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附件:新丰县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doc
新丰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