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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5-06-20 15:49:56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一)解决的问题

  1.解决管理范围不清晰问题。明确界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具体范围,涵盖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14大类项目,确保各类公共资源均纳入规范管理。

  2.解决权责分工不明确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县财政局、发改局、住建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3.解决配置方式不规范问题。明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上实行竞争性配置,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保障配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4.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无依据问题。针对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合同约定不合理等历史遗留项目,明确具体处置方式,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5.解决监管机制不完善问题。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明确监督责任分工,规范收费行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非法占用、违规经营、截留挪用收入等行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目标任务

  1.构建规范有序的管理体系。明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范围、原则、程序和各部门职责,实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推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2.提升公共资源利用效益。通过市场化配置机制,盘活存量公共资源,挖掘资源潜在价值,防止公共资源闲置浪费和收益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平衡各方合法权益。兼顾市场主体经营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既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公共资源开发利用,又保障公众在公共资源使用中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一)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公共资源及有偿使用定义,规定有偿使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法定规划,经营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资源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确立市场配置、效益兼顾、管办分离、收支分开四项基本原则,实行以竞争性配置为主、协议转让为辅的配置方式,政府机构原则上不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

  (二)管理范围。详细列举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城市公共场地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文化体育场馆、政府公共机构适宜开放场所、水利山林旅游资源、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交通线路经营权、无线电频率资源相关广告设置权、公共设施各类权益、公共资源冠名权、政府规划特殊资源、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等十四类公共资源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机制设置及职责分工。建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召集人,分管领导任副召集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指导全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明确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管理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建立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司法、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做好协同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四)管理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梳理公共资源底数,建立存量及计划新增项目台账并动态调整;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按先急后缓原则编制实施方案;对涉及重大民生、依法需听证的项目组织开展听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公开竞价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项目原则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执行。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经营主体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严禁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对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开展价值评估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分类处置,对价格明显偏低、期限较长等不符合现行要求的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变更,具体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监督管理。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分工,行业主管部门及镇(街道)负责日常经营规范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收入收缴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县财政局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国家、省、市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利企惠民措施

  本《办法》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权益和公共利益,利企惠民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市场化配置机制,既缓解财政压力,又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例如,将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等纳入有偿使用范围,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当前我县在缓解停车矛盾上虽有一定探索,但距离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仍有差距,《办法》的出台将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资源管理、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二)保障公平竞争。《办法》规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上实行竞争性配置,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杜绝“暗箱操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规范合同管理。《办法》要求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对合同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为经营主体提供稳定的经营预期。

  (四)保障公众权益。《办法》规定经营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资源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确保公共资源的公共服务属性不因有偿使用而削弱;经营主体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重大民生、依法需听证的项目组织开展听证,保障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新府规〔2025〕2号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丰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