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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启S244线万丰桥至原黄陂收费站路段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的公告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8-23 04:53:15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新府〔201653

   

为美化、亮化新丰县城,提升城市品位和人民群众幸福感,加快推进绿色崛起、跨越发展核心目标建设步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重新启动S244线万丰桥至原黄陂收费站路段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S244线万丰桥至原黄陂收费站路段市政道路改造工程。

二、项目红线范围:S244线万丰桥至原黄陂桥收费站路段,公路中线各向两侧延伸22.5米(具体以项目设计方案为准)。

三、拆迁征收事宜:

1.建筑物、构筑物拆迁:按照县城规划,S244线万丰桥至原黄陂桥收费站路段为城市过境路段,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公路中线各向两侧延伸22.5米确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各机关单位或个人在 2016 9 5 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县政府将组织强制拆除。

2.土地征收:S244线万丰桥至原黄陂桥收费站路段因改建为市政道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征收土地予以补征收(具体以S244线征收红线为准)。

3.房屋征收:建设S244线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征收的房屋,根据项目需要予以补征收。

四、实施单位: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丰城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新丰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新府〔201635号)及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项目实施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并请相互告知。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堆积物或其他临时停放的物资,在施工进场时由各机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清理。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建(构)筑物及青苗等一律不予补偿。

 

 

新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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