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区域环境噪声治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结合新丰县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区划方案。
一、区划范围
本区划范围为新丰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二、区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五)《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七)《新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以及公路客运站、公交总站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停车场和车辆段、港口场站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铁路综合交通枢纽、铁路场站和配套设施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六)概念定义
1.“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交通干线边界线”指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3.“临街建筑楼层数”以高出交通干线路面的相对高度计,如多条交通干线并行,以高度最高的线路为准。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区划范围不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区划范围城镇区域不划分1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1类区、3类区、4类区以外的城镇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范围内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集聚区域,划为2类功能区。
1.紫城产业园及周边工业组团。位于城区西侧紫城村、双良村、龙江村、龙文村,X355两侧、G105两侧成片工业集中区。
2.松园产业园及周边工业组团。位于城区东南侧松园村和黄陂村,G105两侧的工业集中区。
3.创新产业园及周边工业组团。位于城区西侧的横江村、张田村、梅东村,G105两侧、S347两侧成片工业集中区。
4.城东工业组团。位于城区东侧坳头村、大洞村,丰城大道两侧、G105两侧成片工业集中区。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1.a类声环境功能区
(1)交通干线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之内的区域。4a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交通干线一览表
注:表中未列出,但符合交通干线定义的也视为交通干线。
(2)交通服务区域
汽车客运站、公交总站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表2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交通服务区域一览表
2.b类功能区
本区划方案没有划定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六)乡村区域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镇开发区边界范围外的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或商业活动较多的村庄或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交通干线边界线外200米范围内)按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执行,其余村庄按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执行,不含4类区。
2.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实际用地性质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3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3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环境噪声限值
注:“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六、其他事项
(一)本区划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规划交通干线未实施前按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交通干线实施后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规划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区划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适时调整,原则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五)本区划方案附图不作为定界依据。
(六)本区划方案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新丰县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