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新丰县敬老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东瓜坑路福寿街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韶关市新丰县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韶关市新丰县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新丰县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全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职责,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辐射带动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无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干部统筹在新丰县民政局党组织统一管理 。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在新丰县民政局党组织的领导下,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协助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在新丰县民政局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院务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本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院务管理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人事、奖惩、审计、巡察等重大议题需不少于三分之二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担任院长,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执行有关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代表本单位签署重要文件,行使其他授权;(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由中共新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置。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情况等信息;
(二)了解本单位负责的业务范围等经办工作信息;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本单位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提出控告、检举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
(二)对其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事项应该具体明确,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网站、电话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政务服务办理进展情况等;
(二)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主要负责为全县特困供养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健康保障、照护服务、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承担县级养老服务中心职责,为其他老年人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助餐等服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内部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本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本单位章程自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9月30日新丰县民政局党组织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新丰县敬老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新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章程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