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大厅政风行风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政务服务大厅“规范、高效、热情、廉洁”的良好形象,深入推进县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对象在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事项时,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答复其所咨询或申办事项的申请材料、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三条 政务服务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
(一)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咨询时,政务服务人员应当口头答复;
(二)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需补正的,政务服务人员应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须补正的材料、要求及补正期限。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调离岗位等处理:
(一)未履行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三)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