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支付比例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2022〕18号)、《韶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试行)》(韶府规〔2022〕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支付比例,具体如下:
一、一类病种
(一)职工医保:三级医院(在职人员50%、退休人员55%),二级医院(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75%),一级及以下医院(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
(二)居民医保: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及以下医院70%。
二、二类病种
(一)职工医保:三级医院80%,二级医院85%,一级及以下医院90%。
(二)居民医保: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80%,一级及以下医院90%。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