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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办法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25 00:00:00   字体: 默认   

为了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的民生实事,促进我县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县居民殡葬权益,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和《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韶民办[2015]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201581日零时起,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死亡且遗体在本县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实行火化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县户籍居民(含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本县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儿童、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人认领的遗体)。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县内);

(二)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三)骨灰寄存(1年内或树葬);

(四)遗体消毒;

(五)遗体存放(太平柜冷藏防腐,3天以内);

(六)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不含鲜花伴灵);

   (七)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上述免费服务项目的标准,按照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政府免费提供。我县全套式每具遗体综合费用确定为1425元。超出免费项目及标准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由逝者亲属承担。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费服务对象死亡后,丧事操办人到县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生前户口本或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逝者为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儿童,由医院、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无人认领遗体,逝者身份由公安机关负责核实确认,并出具同意火化证明;

(五)丧事操办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县户籍居民死亡,遗体在异地(省内)火化的,还需提供遗体火化证明、费用清单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费结算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规定并在本县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化的,丧事操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县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直接按实际发生的免费服务项目和标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本县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且未享受火化地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丧事操办人需凭逝者生前户口本或身份证等其他合法户籍证明、遗体火化证明及发票(含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丧事操办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县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办理,该机构按实际发生的免费服务项目,根据本县规定的免费项目和标准先行垫付后,再报县财政局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