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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韶府规〔2021〕4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06 09:29:56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韶府规审〔2021〕4号)已经2021年9月2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为加大黑烟车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整体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黑烟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对象

  本通告禁行对象黑烟车是指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的机动车。

   二、禁行时间和区域

  被纳入禁行对象的机动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监管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监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黑烟车进行调查取证,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电子抓拍。通过电子监控、摄像拍照等方式对道路行驶黑烟车进行实时监控;

  (二)现场执法巡查。建立黑烟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工作模式,不定期对路上行驶的柴油车开展监督抽查;

  (三)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本通告实施后设定30天的禁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试行期届满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禁行标志牌

  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等文字(式样见下图)。


  


韶关市黑烟车禁行标志牌式样

  五、市民举报

  (一)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市民可拨打0751-12345通过电话对黑烟车进行举报;

  2.网上举报:市民可以登录“韶关12345门户网站”(http://wlwz.sg.gov.cn/)对黑烟车进行举报。

  在举报时,请提供黑烟车的车牌号、车牌底色、冒黑烟地点(行政区、路段)、具体时间(日期、时、分)。

  (二)举报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后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车主发出限期接受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检测超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六、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其他

  各县(市)须依照本通告加快黑烟车抓拍系统的建设,对道路行驶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违法上路行驶的黑烟车依法处罚。

  点击查看相关解读:《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