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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12-19 02:50:17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尊敬的社会公众:

为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新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1月3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通过邮箱或者寄送信件方式反馈我单位。

联系人:刘杰,联系电话2266292,

邮箱xf2266292@163.com,

地址:新丰县新龙大道2号。


附件:《新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新丰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18日



附件:


新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权益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国有经营性资产,具体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和社会团体持有的企业股权和占有或使用的能获得一定收益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非经营性资产,具体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和社会团体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三)公益性资产,具体指城市市政设施、市场、广告、公园、公墓、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电影院及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公房等。

(四)资源性资产,具体指属于国有资产的土地、矿产、水、森林、公共资源等。

(五)其他资产,具体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接受的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所有权、处置权属国家,占有权、使用权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的界定、评估、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的监督管理;资产统计与分析;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资产的监督管理;资产收益的收缴、分配管理等。


第二章 分级管理及相应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是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总体要求,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对全县国有资产实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及制度;

(二)编制全县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和资产清查统计;

(四)负责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对资产的购置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划拨、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资产的审批(备案)及监督管理;

(六)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监管及收益收缴工作;

(七)配合县纪委、县监察委对国有资产流失及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及代表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统一对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上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划拨、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上报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资产的审核、上报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大批量及专项设备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

(七)负责督促所属辖区、部门及时、足额上缴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核定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八)向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接受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国有资产进行实物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登记和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划拨、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资产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及时、足额上缴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核定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权界定和评估


第七条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八条 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通过财政拨款、政府集资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各种预算收入等形成的各类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九条 国有企业运用政府投资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条 国有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的资产,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产权关系不清时,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由单位提出申请,并负责提供有关经济行为的相关资料,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确认。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评估,遵循真实、客观、公平、科学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或授权)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转让、租赁、拍卖;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改制、股份经营;

(三)企业清算、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

(四)资产抵押、涉讼、担保及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等行为;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要结合财政部门预算,强化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资产的购置和进行基本建设,必须填写《新丰县国有资产购置(基建) 申报备案表》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购置,按《公司法》或《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分季度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所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及调入、接受捐赠、划转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将《新丰县国有资产购置(基建) 申报备案表》,连同发票复印件或有关凭证、基建验收报告等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双方进行登记入账。

县发改、住建(房管)、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审查其是否有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审核意见,并及时向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通报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国有资产购置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坏、损失和赔偿制度与资产交接制度。对造成损坏、损失和严重浪费的要追究责任,由过失人负责任的部分要全额赔偿;对调离人员所管辖及配备的资产,在调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将单位配置使用的资产据为己有。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拨、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填写《新丰县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国有土地、房屋建筑物处置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运输设备经主管县领导审批后,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二)除国有土地、房屋建筑物和交通运输设备以外的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单项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总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审批。没有账面价值的按评估值为准。

2、单项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上、总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没有账面价值的按评估值为准。

县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房管、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手续时,必须审查其是否有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审批意见,并及时向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通报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国有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时,应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确认底价,依法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一般应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转让,采用协议转让的应符合相关规定。资产报损、报废时,需经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材料后才能处置。有关部门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处置,要出具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 

(一)由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提出申请处置资产的报告,填报《新丰县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审批;

(三)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置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占有、使用单位资产转让收入、报废及报损残值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

(二)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因改革、改制或撤销,其资产整体或部分转让,变卖所得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要优化资产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闲置的资产,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有权与主管部门协商后进行调剂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上缴国有资产处置全部收入,并由县纪委、县监察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报表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规定的报表格式填写上报。同时要做到报表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进行分析上报。


第五章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占有、使用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审批或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正常事业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资产出租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公开招租。招租期限应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时间,如超过五年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应填制《新丰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管理、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具备条件的原则上统一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划入之前,对外投资、出租的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收益税后缴入国库,严禁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应上缴的利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权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及认股权证转让收益,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具体的上缴办法,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另行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的国有资产收益,税后缴入国库。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和经营收益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实行全程监管。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提出意见,经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填报产权登记报表,隐瞒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购置、转让、处置国有资产或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及不按程序处理的;

(三)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的;

(五)拒缴、截留、挪用、瞒报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第三十七条 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县纪委、县监察委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处置的;

(三)对所管辖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对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等不如实审核,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省市直管单位、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集体资产、无法确定产权所有人的资产及其它公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新丰国有资产购置(基建)申报备案表.xls

2:新丰县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xlsx

3-处置申请函.docx

4:新丰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