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专栏 > 决策公开 > 决策后公开
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丰县“三旧”改造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12-25 11:26:42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含市属)各单位:

  《新丰县“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新府规审〔2019〕1号)已经2019年1月15日新丰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丰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5日

  新丰县“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用地上盖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改扩建、历史建筑保护等活动。

  第二条 “三旧”改造遵循政府引导、规划统筹、市场运作、节约集约、利益共享、有序推进的原则,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三旧”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扩展公共空间,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

  第四条 “三旧”改造应当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合理调节村集体、村民、原权属人、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和政府公共利益,实现利益共享共赢。

  第五条 “三旧”改造用地应当符合广东省标图入库要求:

  (一)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影像图上显示已建有上盖建筑物,且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2009 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

  下列特殊情形可视为符合前款(一)(二)(三)项要求:

  1.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用地面积不足30%,但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的;或者土地权利人申请缩减入库用地面积,上盖物面积达到30%比例要求的部分享受“三旧”改造政策优惠,未入库部分按不享受“三旧”改造政策优惠;

  2.拟改造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非建设用地,但经证明属生态修复性质的;

  3.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设使用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盖建筑物占比的。

  第六条 “三旧”改造项目除符合第五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相关专项规划;

  (二)环境保护要求;

  (三)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四)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县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有关领导,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管局、县环保局、县税务局、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丰分中心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三旧”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政府办有关领导、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管局局长兼任。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统筹组织“三旧”改造政策制定;

  (二)审核“三旧”改造年度计划;

  (三)组织审核项目单元规划及改造方案;

  (四)协调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三旧”办全面负责县“三旧”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统一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一)协调编制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改造单元规划,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统筹组织标图入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资格认定。

  (三)审核搬迁补偿方案,组织评估和核定有关补偿安置费用。

  (四)组织编制、调整、审核、公布项目储备库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主体编制项目改造方案。

  (五)协调项目推进实施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镇(街)负责“三旧”改造中的具体工作。

  (一)协调开展改造意愿调查;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管;

  (三)协调解决有关纠纷问题。

  第十条 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土地确权和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出让;协助镇(街)核查相关土地房屋权属资料,制定有关土地配套政策、流程指引等;编制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改造项目单元规划,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完善改造项目容积率计算方法和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性设施移交规定等。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和监督,落实财政奖励资金,制定有关财政资金奖励、补偿操作流程指引,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公益性设施移交规定等。

  (三)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四)县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改造主体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施工许可,以及施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监督等。

  (五)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开展 “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房屋补偿安置等工作,统筹制定有关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等。

  (六)县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和实施主体办理涉税事宜,落实省税收减免政策,制定有关税收指引和办理流程指引等。

  (七)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有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导涉及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再开发利用工作等。

  (八)县司法、公安、城管、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水务、教育、文广旅体、卫生健康、金融、民政、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三旧”改造工作。

  第二章  “三旧”改造规划

  第十一条 “三旧”改造应当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为引导,以改造项目为基本单位,对改造单元进行规划统筹,以改造单元规划作为确定各项规划指标、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制订年度实施计划进行计划管理,有序推进实施;通过组织编制项目改造方案,指导项目用地报批、供应及后续监管等。

  第十二条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相关专项规划进行编制,主要包括改造原则、改造区域、改造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布局、道路网络构成、公共空间规划、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总体实施时序及鼓励优先改造时序等内容。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用以指导改造单元的划定、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将规划成果向社会公布。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调整,也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制定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为依据,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以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目的。

  第十五条 “三旧”改造单元应当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结合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对界线、市政道路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进行划定。

  第十六条 改造单元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造具体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改造类型、开发建设指标;

  (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三)分期实施安排;

  (四)涉及产业类改造的,应当包含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五)涉及历史文化遗存的,应当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研究报告;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七条 改造单元规划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由县“三旧”办组织各部门联合审查,报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将规划成果向社会公布。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单元规划可视为完成控规修改。

  第十八条 加强“三旧”改造计划管理,建立项目储备库和制订年度实施计划。

  (一)项目储备库。县“三旧”办应当定期对各类申请改造的项目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统筹形成项目储备库。

  (二)年度实施计划。将已纳入项目储备库且改造条件成熟的改造项目,及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改造方案由实施主体编制,经县“三旧”办组织审查,报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改造方案主要包括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主体、规划条件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补偿安置情况、供地方式和计划、改造进度安排、改造预期效果等内容。

  “三旧”改造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项目改造方案实施;凭项目改造方案批复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改造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三旧”改造可以按以下三种模式实施:

  (一)自行改造。改造项目范围内用地权利人对其用地实施改造。

  (二)合作改造。土地权利人通过与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对其用地实施改造。

  (三)政府主导改造。即由政府通过征收、收回等方式对改造项目范围内用地进行整合,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改造意愿条件的前提下,申报主体应当填写改造项目申报表,阐明拟改造项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实施方式,并附有关意愿调查材料、表决结果等,向县“三旧”办申报。

  县“三旧”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改造项目地块是否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改造意愿条件等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张贴、政府网站等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县“三旧”办应当将该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项目储备库的改造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开展土地、房屋、人口、历史文化遗存、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数据调查。

  申报主体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时,县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的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改造单元规划应当明确相关改造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面积、比例、范围或公益性建筑面积、位置、建筑功能等,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益性用地面积不小于项目用地面积的15%,并无偿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设施。

  (二)公益性用地面积小于项目用地面积15%的,应无偿移交给政府不少于改造项目计容总建筑面15%的公益性建筑面积。

  上述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须为国有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及公益性建筑面积不计收土地出让价款。

  旧厂房改造项目,或者通过旧村庄、旧城镇改造后用于工业用途的,除相关规划另有要求外,均无需无偿移交政府公益性用地或公益性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进行改造的,协议出让时土地价款按土地市场评估价的40%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场评估价的50%计收。

  第二十六条 通过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的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在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并且单元规划通过审批后,按照以下流程实施改造:

  (一)县“三旧”办组织实施主体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二)实施主体与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与镇(街)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落实安置复建监管资金或者提供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后,方可对原建筑物实施拆除。

  (三)改造范围有关历史用地全部完善手续、有关房地产权益(含抵押、查封或其他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处置完毕、原建筑物全部拆除、原不动产权证全部注销后,方可办理用地出让手续。

  (四)土地出让后至竣工验收之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五)回迁安置房应当按照《搬迁补偿协议》补偿给原土地房屋权利人。

  第二十七条 以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模式实施改造的,可以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申请调整容积率,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二)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将用地改变为商业或住宅用途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三)土地整合归宗的,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变更出让终止日期,按市场价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主导改造的,县政府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实施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第二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将国有用地交由政府主导改造的,享受相应的土地收益补偿,具体如下:

  权利人自行搬(拆)迁整理土地后交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原为工业、仓储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按出让时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由县政府补偿土地权利人。 

  土地权利人与县政府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约定交地期限、土地整合及出让计划安排、收益补偿款支付具体期限以及有关逾期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章 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申办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以拆除重建、加建扩建、局部拆建、完善公共配套设施等方式实施改造;

  (二)2009年12月31日之前影像图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及现状上盖建筑物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均不小于30%。

  第三十一条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直接办理确权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土地现状(建设用地)办理征收手续,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相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第三十二条 “三旧”改造涉及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按以下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涉及土地征收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二)单个地块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10%,经报批完善建设用地和征收手续后,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不限土地用途)。

  (三)对单个地块大于3亩,或累计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10%且不超过20%的,可以按照上述第(二)项规定办理,但报批材料中应附带申报地块的相关说明,具体内容包括是否符合“三地”定义,形状特征、单块面积、累计面积占改造项目主体地块用地面积比例,是否可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要点,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纳入改造范围的必要性、社会经济预期效益等。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审批手续,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即收即办、限时办结。

  第三十四条 建立连片改造项目“一案一策”议事机制,由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疑难会商,协调解决项目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经科学论证和专业审查,在满足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的用地安排,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提出提高容积率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具体要求,经县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三旧”连片改造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县政府优先安排。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可申请的配额不足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相关规定向市申请周转指标。

  第三十七条 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八条 “三旧”改造项目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三十九条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除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外,其余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程序,根据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第四十条 经过科学测算,确实无法平衡改造成本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适当奖励容积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三旧”改造工作信息,按以下规定进行公开:

  (一)县“三旧”办应当将“三旧”标图建库的图斑编号、用地面积、坐落位置等信息和项目储备库、年度实施计划等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定期更新,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二)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改造单元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由县“三旧”办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30日。

  (三)涉及收回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对原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集体决策,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7日。涉及土地征收的,应当按规定发布公告并进行公证。

  (四)涉及协议出让、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等用地手续的,应当经地价评估、集体决策,批准情况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日。

  (五)涉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交易,交易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改造过程中,属地应当组织落实巡查跟踪监管,重点加强对改造项目按照改造方案和相关规划要求实施改造、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履行配建义务及移交标准、落实对原权利人的补偿安置义务、实现改造综合效益等方面的监管。

  配建的公益性设施要与改造项目同步建设,涉及回迁安置房的,应当安排在首期。

  第四十三条 县“三旧”办应当对“三旧”改造各项手续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基础数据调查材料、完善用地手续、改造单元规划、补偿安置费用、土地收益补偿、财政资金奖补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备查;对旧城镇、旧村庄改造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由县“三旧”办撤销改造方案批复文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出让合同或由属地镇(街)按照项目监管协议约定追究实施主体责任:

  (一)超过改造方案规定期限未动工的;

  (二)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一年仍未动工的;

  (三)未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的。

  第四十五条 自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实施主体与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比例未达到总人数80%的,由县“三旧”办撤销该项目实施主体资格认定文件,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实施主体和该项目用地申报“三旧”改造有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三旧”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1年6月7日印发的《新丰县“三旧”改革配套制度(试行)》(新府〔201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丰县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2.新丰县旧城镇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3.新丰县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4.“三旧”改造办事流程(试行)

  附件1

  新丰县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旧村庄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丰县“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旧村庄”,是指城镇建成区内,布局较乱、基础设施较差,土地全部或大部分保留集体所有性质,原农民未转为居民的聚居地。

  第二条 旧村庄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坚持因地制宜、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配套设施,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合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存。

  第三条 旧村庄改造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原则,改造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进行表决,由镇(街)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旧村庄改造涉及的补偿可以采取物业补偿、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进行改造的,协议出让的土地价款按土地市场评估价的40%确定。

  第六条 旧村庄改造可以按以下三种模式实施:

  (一)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全资子公司,对其用地实施改造。

  (二)合作改造。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对其用地实施改造。

  (三)政府主导改造。由政府通过征收、收回等方式对改造项目范围内用地进行整合,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

  第七条 按照上述实施方式,旧村庄改造的申报主体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报。

  (二)通过公开选择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的,在确定市场主体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报。

  (三)对政府主导改造的,由镇(街)组织申报。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选择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的,在确定合作主体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表决同意后,可委托相关具备资质的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支付。

  (二)由县“三旧”办先行垫付,待确定项目合作主体后,约定由合作主体返还。

  (三)报经县“三旧”办同意,由其他市场主体先行垫付,待确定项目合作主体后,约定由合作主体返还。

  (四)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服务机构约定先行开展工作,待确定项目合作主体后由其支付。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改造项目申报前,申报主体应当开展改造意愿调查,达到以下条件:

  (一)改造项目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表决同意。

  (二)如改造项目内存在国有土地权利人的,也应当取得权利人总人数2/3以上(含2/3)同意。

  第十条 在符合改造意愿条件的前提下,申报主体应当填写改造项目申报表,阐明拟改造项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实施方式,并附有关意愿调查材料、表决结果等,向县“三旧”办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

  县“三旧”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改造项目地块是否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改造意愿条件等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张贴、政府网站等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县“三旧”办应当将该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项目储备库内改造意愿高的项目,优先纳入“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并由县“三旧”办组织相关部门优先指导和协助基础数据调查。

  第十二条 改造项目纳入“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后,县“三旧”办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历史文化遗产、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数据的详细调查、测绘、统计、核实,调查的基础数据主要包括:

  (一)改造项目范围、面积,集体土地范围、面积以及国有土地范围、面积等。

  (二)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权属,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时间,现状用途,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第四章 改造项目的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选定合作主体,应当在县“三旧”办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公开选定意向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拟改造用地范围、面积、土地房屋基础数据、权利人、拟改造用地规划情况(含“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改造意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商文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不少于15日后,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

  (二)公开表决确定合作企业。根据合作意向企业的改造项目初步方案、补偿安置方案选择合作企业。如合作意向企业仅1个,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后,确定为合作企业。

  其中,涉及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2/3 以上(含2/3)同意,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原有建筑物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2.原有、新增的集体发展物业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3.历史文化遗存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措施;

  4.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5.签约奖励标准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补偿标准等。

  (三)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确定合作企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合作企业拟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搬迁补偿安置、投资、建设和其他相关权责要求,约定合作企业应当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数额、支付期限,以及合作终止和相关违约责任等,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公开选择的项目实施主体向县“三旧”办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材料包括:

  (一)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公开交易证明文件;

  (四)村企合作协议;

  (五)经表决通过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其他相关材料。

  县“三旧”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和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7日。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依据核实后的基础数据编制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并向县“三旧”办申报;县“三旧”办应当组织审查改造项目规划方案,改造项目规划方案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公共配套设施等基本要求的,统筹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县“三旧”办指导实施主体编制项目改造方案。项目改造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同意的,由县“三旧”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报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三旧”办核发批复文件。

  项目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主体、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需完善历史用地情况、补偿安置情况、供地方式和计划、进度安排、改造预期效果等内容。

  项目改造方案审批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办理有关用地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主体应当与镇(街)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明确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公共设施或公益性建筑面积等义务及交付标准,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义务,分期安排和实施进度,安置复建资金监管要求等,并由实施主体按照约定存入安置复建监管资金或提供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安置复建监管资金应当存入县“三旧”办指定的监管账户,并由县“三旧”办、实施主体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三者共同监管。安置复建监管资金不计利息,经县政府同意可以分期支取用于回迁安置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物业的建设资金。

  复建安置资金具体数额,由县政府根据项目回迁安置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物业总量,按照建安成本测算确定。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主体与改造项目范围土地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签约率达80%及以上且安置复建资金落实到位后,经县“三旧”办核实批准,实施主体申办拆除施工许可后进场实施拆除,并可同步组织原房地产权利人办理已拆除部分的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过程中,原房地产权利人委托实施主体注销登记的,应办理公证手续。办理注销登记后,由实施主体到县自然资源部门查询获取注销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原不动产权证全部注销后,实施主体向镇(街)提交相关注销登记证明文件,由镇(街)核实确认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权益(含抵押、查封或其他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已处置完毕,并函告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条 完善前述手续后,由实施主体申办协议出让供地手续。供地后,实施主体按基本建设程序向相关部门申办各项建设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应当自行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土地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自筹安置复建监管资金存入县“三旧”办指定的监管账户。

  第二十二条 政府收储改造的,在明确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完善用地报批手续和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由竞得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按规定缴纳安置复建监管资金后实施土地整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应当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制止旧村庄改造中有关违法建设行为,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加强对其成员自建房的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未能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期限,与土地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双方合作终止,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重启公开选定合作企业有关程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的事项,对少数权利人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加强宣传、调解工作。对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机构进行协调,协调无果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因实施改造对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及其上盖物业的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影响的,依照其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及其上盖物业的所有权人签订的出让、出租、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合同约定双方自行协商或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三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丰县旧城镇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为优化城市生产生活环境,规范旧城镇的全面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旧城镇”,是指城镇中心区内,危破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国有土地上居民生活或进行商贸活动的区域。旧城镇改造项目涉及集体用地的,可以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第二条 旧城镇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合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旧城镇改造涉及的补偿可以采取物业补偿、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受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配套设施要求过高、上盖物比例过大等因素,经测算论证不能内部平衡改造成本和收益的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适当给予容积率奖励;

  (二)改造项目所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由政府出资建设。

  第五条 旧城镇改造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一)权利人自行改造,改造项目范围内单一权利人对其用地实施改造(改造项目范围全部权利人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某一权利主体);

  (二)政府主导改造。

  第六条 房地产权益转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二)通过收购合并归宗或作价入股。

  房地产权益转移兼有上述两种实现方式的,按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七条 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形式转移房地产权益的,应由属地镇(街)监督和协调。

  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有偿合理原则,约定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面积、地点、登记价格和交付标准,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案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权利主体向实施主体交付原不动产权证书时间等事项,还要约定权利主体的不动产权由实施主体承受,明确原权利主体要亲自申办或委托实施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办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原权利主体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经公证的房地产权益由实施主体承受的声明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旧城镇改造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项目,由权利人申报,涉及多个权利人的,由其部分权利人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或者根据需要,由镇(街)组织相关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

  (二)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主体应当先行开展改造意愿调查,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改造项目范围内用地为单一权利人的,取得该权利人同意;属于共有的,取得全体权利人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经总人数90%以上(含90%)的权利人同意。

  (二)改造项目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权属地块的,符合改造意愿条件地块总面积占比应当不小于2/3。

  (三)涉及集体用地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表决同意。

  第十条 在符合改造意愿条件的前提下,申报主体应当填写改造项目申报表,阐明拟改造项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实施方式并附有关意愿调查材料,向县“三旧”办申报。

  县“三旧”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改造意愿是否符合条件、改造项目地块是否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等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在改造区域范围内张贴公告、通过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县“三旧”办应当将该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按规定公布。

  第十一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改造意愿高的项目,优先纳入“三旧”改造年度计划,由县“三旧”办组织相关部门优先指导和协助基础数据调查。 

  第四章 改造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纳入“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后,申报主体应当开展土地、房屋、人口、历史文化遗存、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数据调查,调查的基础数据主要包括:

  (一)改造项目范围、面积,国有土地范围、面积,如涉及集体土地的,应当包括集体土地范围、面积等。

  (二)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的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不动产权证号、产权登记用途、登记时间,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时间,现状用途,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向县“三旧”办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改造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等情况核查文件;

  (四)实施主体的资格认定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

  1.涉及本身为单一权利主体或通过收购合并归宗的,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材料;

  2.涉及作价入股的,提供相关作价入股证明材料;

  3.涉及通过搬迁补偿协议形成单一主体的,提供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改造范围权利人的表决意愿等。

  第十四条  县“三旧”办收到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在改造区域范围及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由县“三旧”办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依据核实后的基础数据编制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并向县“三旧”办申报;县“三旧”办应当组织审查改造项目规划方案,改造项目规划方案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公共配套设施等基本要求的,统筹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县“三旧”办指导实施主体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县“三旧”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改造方案进行审查,报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三旧”办核发批复文件。

  项目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主体、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需完善历史用地情况、补偿安置情况、供地方式和计划、建设时序、改造预期效果等内容。

  需完善历史用地的,办理项目改造方案审批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办理历史用地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主体应当与县“三旧”办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明确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公共设施或公益性建筑面积等义务及交付标准,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义务,分期安排和实施进度,安置复建资金监管要求等,并由实施主体按照约定存入安置复建监管资金,或提供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安置复建监管资金应当存入县“三旧”办指定的监管账户,并由县“三旧”办、实施主体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三者共同监管。安置复建监管资金不计利息,经县政府同意可以分期支取用于回迁安置房的建设资金。

  复建安置资金具体数额,由县政府根据项目回迁安置房总量,按照建安成本测算确定。

  第十八条 实施主体与改造项目范围内90%及以上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且安置复建资金落实到位后,经县“三旧”办核实批准,实施主体申办拆除施工许可后进场实施拆除,并可同步组织原房地产权利人办理已拆除部分的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已灭失或权利主体放弃所有权的证明;

  (五)其他按规定提交的材料。

  办理过程中,原房地产权利人委托实施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办理公证手续。办理注销登记后,由实施主体到县自然资源部门查询获取注销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原不动产权证全部注销后,实施主体向县“三旧”办提交相关注销登记证明文件,由县“三旧”办核实确认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权益(含抵押、查封或其他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已处置完毕,并函告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条 完善前述手续后,由实施主体申办协议出让供地手续。供地后,实施主体按基本建设程序向相关部门申办各项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利用其自身土地,或通过收购合并归宗、作价入股形式实施改造的,无需开展改造意愿调查、基础数据调查、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资格确认、落实安置复建监管资金等环节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主导改造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前期土地整备工作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对原土地权利人自愿将用地交由政府主导改造的,可以按照《新丰县“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土地收益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应当组织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有关违法建设行为,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改造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之日起一年内,除直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改造以外,未申报改造项目规划方案的,由县“三旧”办将该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第二十五条 自改造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年内,申报主体仍未取得实施主体认定资格的,不再办理该申报主体在该改造单元内相关项目的实施主体资格认定手续;对已取得实施主体资格的,自改造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年内,与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有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比例低于占总面积的90%或占总人数的90%的,由县“三旧”办撤销该项目实施主体资格认定文件,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实施主体和该项目用地申报“三旧”改造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旧城镇改造中,与少数权利人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加强宣传、调解工作。对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机构进行协调,协调无果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八条 县“三旧”办应加强项目的跟踪监管,督促申报、实施主体按照改造项目计划方案推进工作,严格按照搬迁补偿协议、项目改造方案、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有关约定实施改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三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新丰县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障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规范旧厂房的全面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丰县“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旧厂房”,是指城镇建成区内,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建成较早、结构简易,用作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用房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物资存储用房等。旧厂房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

  第二条 旧厂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优化产业配套环境,保障产业创新发展空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旧厂房改造的实施方式包括权利人自行改造和政府主导两种。

  (一)权利人自行改造,包括土地权利人对自身用地进行改造;通过收购合并归宗、作价入股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实施改造;权利人为厂房承租人的,经产权人同意,由承租人实施改造。

  (二)政府主导,由政府通过征收、收回等方式对改造项目范围内用地进行整合,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

  第四条 旧厂房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愿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以协议方式供地,按规定缴纳土地价款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一)协议出让的对象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集体经济组织全资子公司。

  (二)协议出让的土地价款按土地市场评估价的50%确定。

  第三章 改造实施

  第五条 旧厂房改造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项目,由权利人申报;权利人为厂房承租人的,经产权人同意(土地权利人为村集体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由承租人申报。 

  (二)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当填写改造项目申报表,阐明拟改造项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实施方式等材料,向县“三旧”办申报。

  县“三旧”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改造意愿是否符合条件、改造项目地块是否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等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在改造区域范围内张贴公告、通过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县“三旧”办应当将该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按规定公布。

  第七条 实施主体向县“三旧”办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改造范围权属证明;

  (四)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五)承租人实施改造的项目,提供产权人同意改造证明。

  第八条 县“三旧”办收到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在改造区域范围及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由县“三旧”办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第九条 实施主体编制项目规划方案报县“三旧”办审核,对改造项目规划方案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公共配套设施等基本要求的,由县“三旧”办统筹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县“三旧”办指导实施主体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县“三旧”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改造方案进行审查,报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三旧”办核发批复文件。

  需完善历史用地的,办理项目改造方案审批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办理历史用地报批手续。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十一条 “工改工”改造项目,可以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旧厂房改造后不改变原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除相关规划另有要求外,均无需无偿移交政府公益性用地或公益性建筑面积。

  (二)项目竣工验收后,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变更出让终止日期,按市场价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

  (三)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将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愿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交由政府收储改造,享受土地收益补偿,具体如下:

  1.办结用地报批手续,且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搬(拆)迁整理土地后交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按土地出让价款的60%补偿该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治理修复后交地。

  2.集体经济组织与县“三旧”办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约定交地期限、土地整合及出让计划安排、收益补偿款支付具体期限以及有关逾期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工改商住”改造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申办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后自行改造。

  (一)土地使用权人将国有工业用地交由政府主导改造,享受土地收益补偿,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搬(拆)迁整理土地后交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按出让时土地出让价款的50%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土地使用权人对其自身土地,或者通过收购合并归宗、作价入股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并按市场评估价的50%补缴土地价款后自行改造:以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不小于15%的比例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或公益性建筑面积。其中,按规定要求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的,应当无偿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设施。

  (三)对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愿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交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的,可以参照上述第(一)项规定标准取得土地收益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未按照改造方案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批复失效,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实施改造过程中,除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外,项目改造方案有局部调整的,需重新办理项目改造方案审批;对交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的,未按照协议按时交地,不再享受土地收益补偿优惠政策,并按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对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项目改造方案批准后两年内未动工的,撤销有关用地批复。

  第十四条 县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和完善“三旧”改造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统筹做好涉及的土地收益补偿、财政资金奖补等各项资金监管。对按规定应给予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收益补偿、应给予实施主体的奖励或补助,应当及时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截留。

  第十五条 各镇(街)应当加强项目的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动工建设,并定期向县“三旧”办报送有关进展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三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三旧”改造办事流程(试行)

  一、改造项目申报程序

  (一)程序

  1.申报主体将项目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报送县“三旧”办;

  2.县“三旧”办负责审核,对不符合“三旧”改造要求的项目出具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意见;

  3.县“三旧”办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出具是否符合“三旧”专项规划的意见。

  (二)提供资料

  1.改造主体向县“三旧”办提交项目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储备库申请(材料1);

  2.旧村庄及旧城镇改造项目需提供意愿表决材料(材料2);

  3.填写“三旧”改造申报表(材料3);

  4.地块红线范围图(1:500—1:1000);

  5.项目地块多角度的现场照片(打印并加盖改造主体公章);

  6.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复印件(相关权益证明);

  7.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书(或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8.土地及房产查询报告(主要是抵押查封情况查询);

  9.涉及权属抵(质)押的,还需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纳入“三旧”改造的书面证明文件;

  10.如申请改造宗地涉及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解除查封证明或解除其他权利限制的证明。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料审查要求

  1.资料不齐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县“三旧”办不予收件受理,同时一次性告知交件人需补充和补正的相关资料;如确实需要收件的,须书面告知交件人补交和补正资料的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

  2.在以上所列资料齐全和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审核事项如下:

  (1)申报项目是否在专项规划范围内;

  (2)申报项目是否纳入标图建库;

  (3)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改造意愿;

  (4)申报项目上盖物是否满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且上盖物比例达到30%的改造要求;

  (5)是否为“三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纳入“三旧”改造的;

  (6)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规划编制组织

  1.规划编制组织。“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三旧”办及县住建管理等相关部门协助编制。

  2.规划编制组织程序。县“三旧”办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以及改造主体申请和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意见等审查,对符合“三旧”改造政策且同意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编制单元规划,并函告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三旧”单元规划;县自然资源部门完成项目初审后,开出单元规划编制通知,由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单元规划。

  单元规划初步成果编制完成并通过技术审查后,由县“三旧”办组织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改造主体等召开规划听证会,县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听证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单元规划初步成果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报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批前公示结束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对规划成果进行公布。

  (二)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1.“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一般调整的编制、审批流程:

  (1)县“三旧”办将项目单元规划编制申请和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批复、改造地块红线范围图(1:500—1:1000)等相关资料送县自然资源部门。

  (2)县自然资源部门完成项目初审后,开出单元规划编制通知,由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编制单位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修编的要求完成单元规划编制。

  (3)单元规划通过技术审查和规划听证会并修改、补充和完善后,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批前公示结束并经县“三旧”办审批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单元规划成果向社会公布。

  2.“三旧”单元规划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的,须由县“三旧”办提出申请,经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同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向县规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县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县“三旧”办将项目单元规划编制申请和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批复、改造地块红线范围图(1:500—1:1000)等相关资料县自然资源部门。

  (2)县自然资源部门完成项目初审后,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资质单位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工作,论证通过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向县规委会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修编申请,县规委会审查同意的,开出单元规划编制通知,通知具有相应规划资质单位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修编的要求完成单元规划编制。

  (3)单元规划初步成果通过技术审查和规划听证会并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批前公示结束并经县“三旧”办审批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将单元规划成果向社会公布。

  3.“三旧”单元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同时审批的流程(针对未编制过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

  (1)县“三旧”办将项目单元规划编制申请和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批复、改造地块红线范围图(1:500—1:1000)等相关资料县自然资源部门。

  (2)县自然资源部门完成项目初审后,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资质单位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修编的要求完成单元规划编制。

  (3)单元规划初步成果通过技术审查和规划听证会并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程序完善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批前公示结束并经县“三旧”办审批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将单元规划成果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单元规划编制需提交资料要求

  1.县“三旧”办关于改造地块纳入项目储备库批复;

  2.改造项目规划方案;

  3.改造项目最新测绘地形范围红线图(2份1:500—1:1000);

  4.县自然资源部门认为需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三旧”改造方案审批

  (一)改造方案编制要点

  改造方案由改造主体组织编制,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单元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5.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等。

  附经县规委会审查同意的规划图和用地报批分类图。

  (二)申报条件

  1.改造地块纳入标图建库。

  2.改造项目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3.改造意愿调查情况。

  (三)申报材料

  1.改造方案;

  2.改造地块土地、房屋等权属材料或证明;

  3.改造项目的原貌照片;

  4.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5.通过改造事项的相关会议记录;

  6.改造范围内涉及历史用地的处理(处罚)材料;

  7.列入标图建库、“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图件资料;

  8.地块规划设计方案图件;

  9.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单元规划图件;

  10.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2009年(或二调)和最新年份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规划期限、经纬度、坐标、图例等);

  12.其他有关资料。

  (四)报件要求

  申报材料提供者均应盖章确认,收取复印件的由“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负责校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材料应报送纸质及电子文档文本,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电子文档提供PDF版。

  (五)报批程序

  1.方案申报。改造主体按要求编制改造方案,向县“三旧”办提出审批申请。

  2.方案审查。县“三旧”办受理,组织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街)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后报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方案批复。县政府批准后,批复给县“三旧”办。

  材料1

  关于将××地块(项目)纳入

  县“三旧”改造项目储备库的申请

  ××县“三旧”办:

  根据“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精神,我公司(村、个人)用地位于××××,(国土证号为:××),地块面积××平方米,现土地用途为××。拟通过××方式对该地块按××用途进行改造,现向县“三旧”办申请将××地块纳入县“三旧”改造项目储备库,我公司(村、个人)保证拟申请改造地块权属清晰,无争议,如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我公司(村、个人)承担,请预审。

  特此申请

        ××单位或个人(盖章或手印)

                                 ××年××月××日

  材料2

  新丰县“三旧”改造意愿调查表

  项目申报主体:(公章)

  改造项目意向名称:

  改造范围:

  改造方式

  £

  自行改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自行拆迁补偿安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子公司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开发。

  £

  合作改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引进合作企业参与改造。

  £

  政府收储:政府整理土地,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

  是否同意启动“三旧”改造?

  £ 同意

  £ 不同意

  填表人信息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村民

  £

  居民


  £

  村集体经济股民


  £

  自有国有产权居民户主

  £

  非村集体经济股民的村民或世居租屋权属人


  £

  购买集体产权居民户主




  £

  其他居民

  填表人家庭住址:

  填表人签名:            (加盖手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材料3

  新丰县“三旧”改造项目申报表

  基本信息

  改造主体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名称和

  位置

  名称


  所在区位


  改造类型

  旧村庄改造 £          旧厂房改造 £         旧城镇改造 £

  标图建库


  项目

  基本情况

  土地用途


  用地性质


  改造面积


  改造意愿表决情况


  改造模式

  自行改造 £               

  合作改造 £         政府收储 £

  申报人承诺:

        本表填报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报人承担,与审批(或审核)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材料4

  关于将××(项目名称)“三旧”改造

  地块协议出让的申请

  新丰县自然资源局:

  经批准,××(项目名称)已认定为我县“三旧”改造项目,我公司(村、个人)作为该项目的改造主体,现申请将该项目位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现土地用途为××申请进行协议出让转变为××用途,我公司(村、个人)保证归宗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如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我公司(村、个人)承担,请批准。

  特此申请。

  ××单位或个人(盖章或手印)

  ××年××月××日

  材料5

  关于将××(项目名称)“三旧”改造

  地块归宗的申请

  新丰县自然资源局:

  经批准,××(项目名称)已认定为我县“三旧”改造项目,我公司(村、个人)作为该项目的改造主体,现申请将该项目位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现土地用途为××进行土地归宗,我公司(村、个人)保证归宗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如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我公司(村、个人)承担,请批准。

  特此申请。

  ××单位或个人(盖章或手印)

  ××年××月××日

  材料6

  XX(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改造地块位于××(用地位置),总面积××公顷。其中国有建设用地××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公顷,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公顷(涉及“三地”的需要列明地类)。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公顷,按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地手续××公顷(涉及“三地”的需要列明审批事项)。改造涉及的房屋、土地权属清晰(或已经确权、登记),分别属于××(单位)所有。

  二、规划情况

  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县 “ 三旧 ”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编制单元规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该地块现用途为XX,为XX(单位)自XX年X月开始使用(属于不同用途的,分别列出用途、面积及使用单位)。现有建筑面积XX平方米,容积率为X,年产值为X万元。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XX公顷。

  四、补偿情况(若属自行改造不涉及补偿的,无需填写此项)

  明确各权益主体土地与建筑分配,以及补偿安置、经济利益平衡方案。

  五、 土地拟改造情况

  根据相关规划安排,完善征收手续后,县人民政府拟采用XX方式供地,由XX(单位)投入X万元资金自行改造(或政府组织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改造后,该宗土地将用于XX(具体的用途和产业),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容积率为X,预计年产值将达到XX万元(或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改造成本为X万元(附估价和证明材料),其中拆迁安置X万元,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为X万元。

  六、其他相关情况

  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资金筹措、开发时许、实施监管等 相关内容。

  材料7

  “三旧”改造流程图


相关解读:新丰县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