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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县城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12-29 02:52:50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为从源头控制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业锅炉污染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执行时间与范围(详见附图)

从2017年10月30日起,“禁燃区”划定范围包括:

丰城街道(城区):城北片区(合计680.21公顷)、城南新区(合计404.17公顷)、紫城片区(合计309.68公顷)、龙围片区(合计179.41公顷)、横江片区(合计103.31公顷)等区域。

二、“禁燃区”的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以任何方式燃烧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生活垃圾、废旧建筑模板、废旧家具、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各类可燃废物。包括禁止通过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各类燃烧设施燃烧或者露天焚烧高污染燃料与可燃废物。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燃烧设施必须在“禁燃区”执行时间前予以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三、高污染燃料范围

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下列燃料属于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粉煤、焦炭、煤矸石、煤泥、木炭等燃料。

(二)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

(三)生活垃圾、废旧建筑模板、废旧家具、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各类可燃废物。

(四)薪柴、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可直接燃用的生物质高污染燃料。

(五)基准热值大于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3%(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

(六)基准热值大于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七)基准热值大于4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四、清洁能源范围

(一)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二)液态燃料:灰份不大于0.01%,硫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50℃),残炭不大于5%;而且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未经任何污染治理情况下,其燃烧烟气污染物浓度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规定的燃油锅炉中最严排放限值。

(三)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未经任何污染治理情况下,其燃烧烟气污染物浓度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规定的燃气锅炉中最严排放限值。

五、禁燃区范围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六、本通告由新丰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新丰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jpg


    

    

    

                  新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