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新丰县丰城街道综合执法队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投诉线索到新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网络销售平台从事维达牌纸手帕销售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仓库内(距离公司注册地址50米)发现维达牌纸手帕一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物品的进货凭证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相关授权证明材料。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维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纸手帕。
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注册成立,并于2024年3月初开始在网络销售平台注册店铺从事维达牌纸手帕销售等活动。当事人工作人员供述在2024年2月份期间通过网上批发采购进货市场APP接触某采购实业(广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并添加微信,于2024年3月初开始通过微信联系并通过向其个人支付宝账号和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购进两款维达牌纸手帕后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开设的店铺进行销售。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仓库内发现茉莉花香维达牌纸手帕72箱,自然无香维达牌纸手帕296箱。根据平台提供的商品交易数据显示,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间,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平台开设的专营店销售维达牌纸手帕总数为6968件销售总额(剔除退款)为456989.02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维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纸手帕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维达纸手帕)368箱;2、处以罚款25176元。